(2015)平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牛彦栋与吕治坤、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彦栋,吕治坤,李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牛彦栋。被告吕治坤。被告李红艳。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彦栋与被告吕治坤、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彦栋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吕治坤、李红艳将借款本金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彦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彦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牛彦栋负担。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