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作出保证,其愿意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