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