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颜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钱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纯属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