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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5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卢云霞、薛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卢云霞,薛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084号原告杨永其,男,住仙游县。被告卢云霞,女,住仙游县。被告薛正杰,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其诉被告卢云霞、薛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其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其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二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三十六元,由原告杨永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