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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新维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维,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848号原告张新维。被告XXX。原告张新维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XXX的联系电话、居住地址进行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维虽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但均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新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退还原告张新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