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李刘兵、刘会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李刘兵,刘会林,张凤梅,程久强,汪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负责人:刘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刘兵,农民。被告:刘会林,农民。被告:张凤梅,农民,系刘会林之妻。被告:程久强,农民。被告:汪小兰,农民,系程久强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诉被告李刘兵、被告刘会林、被告张凤梅、被告程久强和被告汪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刘兵外出务工,无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诉文书等需要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