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忠。委托代理人:胡良亮,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由原告宁波和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