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76号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5号。法定代表人胡北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何进杰、张佳倩,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进杰、张佳倩,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荆南街14号壹号楼。法定代表人刘重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和平、李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武昌区徐家棚综合商场,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四美塘**号。法定代表人桂玉汉,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诚医院)、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元公司)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城管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月15日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武昌区徐家棚综合商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诚医院、际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进杰、张佳倩、际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建敏,被告武昌区城管执法局的负责人杨帆、委托代理人袁和平、李博,第三人武昌区徐家棚综合商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诚医院、际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江诚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际元置业有限公司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杨冠华代理审判员 冯 蕾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