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朱金升与徐景林、李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金升,徐景林,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升。委托代理人冯志民,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景林,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宁宗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江(又名李建民),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朱金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