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南英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南英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南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珠江花园青云阁首层。法定代表人:岑兆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吴晓嘉,均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南英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南英公司)因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土地出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本案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不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南英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南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请求法院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10)35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附带性审查,法律问题复杂,社会影响巨大。参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涉案金额超过2.6亿元,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有地市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作为被告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例。因此,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地级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且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综上,本案属于广州市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一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二审查明:2015年6月,南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沙滘岛珠江花园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缴款编号:CR14013217)及《土地出让契税缴纳通知》;二、判令撤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强制要求南英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编号:穗番国地出合(2014)035号的变更协议之一号);三、判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向南英公司返还已执收的土地出让金227054375元,赔偿南英公司契税款损失6811631.25元,及赔偿南英公司资金占有损失34689368元(以22705437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7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南英公司赔偿出让金占用损失,直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将款项实际返还予南英公司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5日出让金占用损失额为33831102元。以6811631.2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向南英公司赔偿契税款占用损失,直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实际赔偿契税款予南英公司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5日契税占用损失额为858266元。详见附表);四、判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上述款项返还及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年5月6日发布的穗府办(2010)35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之合法性进行审查;六、请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出让行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南英公司的起诉是否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还包括在其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本案南英公司提起的诉讼,涉及广州市不同时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收标准和计收情形等问题,也即涉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穗府办(2010)35号《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如何适用的问题,南英公司亦提出了对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附带性审查,该案审理对象和范围将涉及到广州全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问题,案情复杂。另,本案南英公司提出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数额高达227054375元,加上赔偿契税款损失金额6811631.25元、资金占有损失金额34689368元,争议赔偿数额巨大。基于上述理由,可以认定本案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南英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南英公司提起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立案。综上,南英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立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德敏代理审判员 罗 燕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