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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何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何XX,男。被告唐XX,男。原告何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衡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亚男担任记录。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XX诉称:被告唐XX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何XX在举证期内举证如下:1、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3个月。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亦可根据其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缺席判决。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何XX举证的证据均系书证,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唐XX因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何XX借款10万元,当时立下一张借条,约定三个月内还清,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分文。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XX向原告何XX借款,有被告唐XX立下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唐XX应依约按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XX给付借款1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XX借款本金1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衡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