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前松与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松,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周前松。被告: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前松与被告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前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