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易光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88号原告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黑龙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桂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第晶,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易光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易光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工业园)诉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美公司)、易光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林工业园申请对被告中加美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普林工业园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普林工业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十堰中加美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易光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二、对原告普林工业园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张昌安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