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建州、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建州,张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肃、李伊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州。被告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鸿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与被告王建州、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威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州、张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鸿威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鸿威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