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红七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某某给予被告经济帮助款138000元,申请执行人明红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某给付此款中还未给付的21000元及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1000元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红安县人民法院(2011)红七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晓鹭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徐绪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