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伟润玻璃有限公司与黄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伟润玻璃有限公司,黄洪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130号原告张家港市伟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被告黄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伟润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伟润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伟润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