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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苗永心、袁可列与袁可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心,袁可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苗永心。委托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可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永心诉被告袁可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