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浦艾与黄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伟,浦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艾,。委托代理人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浦艾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1511号民事判决,黄伟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审理。黄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上诉人黄伟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伟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