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蔡敬与四川省洪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341号原告蔡敬,男,生于1975年3月21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洪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杜桂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敬与被告四川省洪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敬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敬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16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蔡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琼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