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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生与韩国宽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韩国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602号原告赵生被告韩国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与被告韩国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生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