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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天津市南开区友邦敬心养老院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天津市南开区友帮敬心养老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金冠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7********。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友帮敬心养老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兰坪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7312704-5。法定代表人潘志强,董事长。原告王秀云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友帮敬心养老院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38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友帮敬心养老院给付原告王秀云合计102217.4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