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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广州强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立民初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强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72号起诉人:广州强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开发区。负责人:张书强。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强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广州靖华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4年12月24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华达汽车用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约定由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派遣工人至被起诉人指定工作场所从事指定工作岗位;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劳务费标准按照16元/小时计算;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派遣劳务人员为30人,少于30人按照30人计某时,被起诉人采取两班工作制,每班按12时计算,每月每人出勤不足290小时,按290小时计算,超出部分按实际工时计算;被起诉人于每月10号前向起诉人支付劳务费用;被起诉人不得拖欠起诉人费用,否则起诉人有权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拖欠劳务费的3‰每天计算。协议签订后,起诉人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及被起诉人的要求向被起诉人派遣劳务人员,但被起诉人每月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向起诉人支付劳务费,即使支付也是以各种理由克扣起诉人的劳务费,起诉人就此多次与被起诉人交涉,要求被起诉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但被起诉人方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由于起诉人的多次催讨劳务费,被起诉人最终以提前解除合同为由拒不支付非法克扣的劳务费及违约金。综上所述,被起诉人延时支付劳务费并非法克扣劳务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协议的约定,给起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共计人民币312030元;二、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40092.59元;三、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在未经过劳动仲裁的程序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强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