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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孙玉兰与于圆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兰。被执行人于圆森(曾用名于元生。孙玉兰申请执行于圆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委托资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执字第49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