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与夏曰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村第二生产小组,夏曰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03号原告: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村第二生产小组。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村。负责人:李林鱼,组长。被告:夏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村第二生产小组诉被告夏曰荣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村第二生产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任匠村第二生产小组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