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黑民初字第0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黑山县。被告王某,男,满族,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