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梁月英与肖祖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英,肖祖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91号原告:梁月英,女,汉族,1991年10月生,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赖裕芳,瑞金市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祖明,男,汉族,1984年11月生,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英与被告肖祖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查明,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于2012年6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肖美,被告电话告知其本人愿意一人抚养与原告同居所生小孩。原告梁月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小芃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