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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负责人:祁飞,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卫华。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爱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农贸市场1(XXX)号房屋,(产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农贸市场X号楼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XX号。四、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供销社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号。五、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供销社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号。六、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供销社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X号。申请人用自有的位于来宾市新兴路X号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农贸市场1(102)号房屋,(产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农贸市场X号楼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号。四、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供销社X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XX号。五、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供销社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号。六、查封被申请人来宾市明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良塘街供销社XXXXX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来国用(2014)第XXXXX号。上述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显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