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通川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刘某某应支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生活帮助费7.7万。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曾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就债权本金7.7万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