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贾东兰与刘中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兰,刘中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贾东兰,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解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标,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东兰诉被告刘中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东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贾东兰承担。审判员 原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