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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四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静飞与沈阳万昌铁路轮轴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飞,沈阳万昌铁路轮轴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535号原告李静飞。被告沈阳万昌铁路轮轴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飞与被告沈阳万昌铁路轮轴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