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欣如、仇红美等七人与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郑欣如、仇红美等七人。被执行人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欣如、仇红美等七人与北京沃土房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