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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协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桂梅申请执行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滨法协字第12-5号新乡市房产交易中心:李桂梅申请执行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桂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我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经申请人李桂梅申请,我院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爱菊位于新乡市保健路恒升的房产,因无人竞拍造成流拍。我院又于2015年10月14日在该网公开变卖上述房产,竞买人刘新营以最高价459380元人民币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一��将郑爱菊位于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房产过户给竞买人刘新营。附:(2015)卫滨法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