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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闫金永与朱建国、张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闫金永。被告朱建国。被告张雅清。本院在受理原告闫金永与被告朱建国、张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松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