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闫金永与朱建国、张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闫金永。被告朱建国。被告张雅清。本院在受理原告闫金永与被告朱建国、张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松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