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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宗跃与刘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伦,陈宗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跃。上诉人刘明伦与被上诉人陈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明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刘明伦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刘明伦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书面告知刘明伦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明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明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璐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