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宗跃与刘明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伦,陈宗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跃。上诉人刘明伦与被上诉人陈宗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明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刘明伦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刘明伦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书面告知刘明伦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刘明伦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明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璐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