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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山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宝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张宝强,王海燕,张宝权,张丽颖,张秋,刘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山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住所地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负责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宝强被执行人王海燕被执行人张宝权被执行人张丽颖被执行人张秋被执行人刘淑霞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宝强.王海燕.张宝权.张丽颖.张秋借款合同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建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