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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一终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X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一终字第00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男。委托代理人:程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委托代理人:张壮飞,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X与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X、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X、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X、上诉人王*各承担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霞审 判 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