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静、覃保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家明,黄静,覃保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白家明,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黄静,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覃保权,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白家明申请执行黄静、覃保权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4)江安民初字第813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静、覃保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静、覃保权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黄静、覃保权无银行存款;查询江安县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证实黄静、覃保权无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因黄静、覃保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黄静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向其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扣留黄静工资2300元,直至将黄静、覃保权欠白家明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243793元扣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白家明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安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锦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