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某、季某与季某、梁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季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郭某。被告:季某。被告:梁某甲。被告:梁某乙。被告:���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季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