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自贡市大安区,现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原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秀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从方某某处租得位于大安区凤凰乡济公村6组的房屋。尔后,张某在该房屋设置2台8人座“捕鱼”游戏机及2台单人座“草莓”游戏机(可同时供18人参与赌博),并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甘某某(三人均行政处罚)为工作人员,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2015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挡获3名工作人员及谭某某(均已治安处罚)等10名参赌人员,扣押21750元赌资。经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依法认定:以上共计18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赌场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挡获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谭某某等10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主机盒2个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张某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主机盒二个予以没收、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