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南村村民委员会与孙用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南村村民委员会,孙用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南村。负责人孙德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淼,该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用模,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闫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闫南村委会)与被告孙用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南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