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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704号原告:张某(曾用名张计云),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曾用名秦为祥),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