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704号原告:张某(曾用名张计云),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曾用名秦为祥),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