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佛龙与王伟思、王筱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佛龙,王伟思,王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00-1号申请执行人陈佛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伟思,男,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蕉岭县文福镇文福水泥厂宿舍。被执行人王筱玲,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伟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佛龙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王筱玲对被执行人王伟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4元、保全费1370元(申请执行人均已预交),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筱玲名下银行帐户人民币1304.88元,扣除执行费后,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54.88元。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杨格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