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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户籍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田德雨,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代表人王财富,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吴海英,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国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以下简称雅骏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雅骏厂是否克扣黄国华工资以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二、雅骏厂是否应当支付黄国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关于雅骏厂是否克扣黄国华工资以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黄国华主张被克扣工资系指2013年3、4月份及2014年3、4月份的每月固定奖金应该为500元,而当月实际发放奖金只有400元。雅骏厂则主张奖金是浮动奖金,并非固定,浮动奖金是根据黄国华的工作表现、考勤及雅骏厂的盈利状况综合确定,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现象,浮动奖金会相应减少;另若雅骏厂的运营成本增加,盈利下降,奖金也会相应减少,故浮动奖金不属于固定工资的范畴。对此,本院认为,黄国华的工资条显示其工资主要为底薪、浮动奖金、加班工资构成,每个月浮动奖金均非固定数额,且双方亦未在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奖金的数额,故雅骏厂有权依照其经营状况以及员工的表现发放奖金,原审认定雅骏厂关于浮动奖金与公司运营目标、用工成本及员工表现挂钩的解释符合情理和实际奖金变动情况更为可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国华上诉主张雅骏厂每年3、4月份减少奖金的行为构成克扣工资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黄国华上诉主张其加班工资应按底薪+固定奖金500元为基数计算,雅骏厂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就此,本院认为,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时薪7.59元计算,即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确认的工资单也显示雅骏厂一直按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加班时数的法定倍数计付加班工资,故雅骏厂按最低工资标准计付黄国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黄国华上诉主张雅骏厂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雅骏厂是否应当支付黄国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问题。黄国华于2014年5月21日向雅骏厂邮寄律师函,要求并在邮单正面注明雅骏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克扣的工资、年休假工资及依法购买社会保险。黄国华又于2014年5月24日再次向雅骏厂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克扣工资、未依法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及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并在邮单正面注明前述解除原因。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雅骏厂不存在克扣黄国华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也不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故黄国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雅骏厂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黄国华在2014年5月24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要求雅骏厂为其补缴社保,故其以雅骏厂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雅骏厂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黄国华上诉要求雅骏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黄国华上诉主张雅骏厂支付其2012年度以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根据雅骏厂提供的请假单认定黄国华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计算黄国华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在雅骏厂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安排黄国华休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向黄国华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故黄国华2012年度的年休假既可以在2012年度安排,亦可以在2013年度安排。若黄国华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未休2012年度年休假,其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黄国华在2014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其关于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尚未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故原审认定黄国华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核算,黄国华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978元(97.8元/日×5天×200%)。综上,雅骏厂应当支付黄国华2012年度以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369.2元。黄国华2012年度以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雅骏厂应当负担相应的律师费。本院根据黄国华在本案的胜诉比例判决雅骏厂支付黄国华律师费146元。其律师费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黄国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导致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改判。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黄国华2012年度以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69.2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黄国华律师费146元;四、驳回上诉人黄国华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黄国华负担1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骏眼镜制造厂、雅骏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