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镇宽与张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宽,张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张镇宽,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木生,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清,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镇宽与被告张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镇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镇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张镇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晓静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