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19日,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不当得利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返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352元(其中:不当得利款2万元、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及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不当得利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