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与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华苑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华苑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经营者:邱映毫,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刘泰祥,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伟龙,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华苑酒店,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投资人:陈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华苑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华苑酒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广保消防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林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楷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