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36号原告:秦某,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曾某某,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立案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徐慧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