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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秦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36号原告:秦某,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曾某某,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立案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徐慧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