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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东伟与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孙东伟,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李延芳,女,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孙东伟诉被告李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但原告孙东伟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孙东伟承担。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