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文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