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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文芳,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超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