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志伟与廖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伟,廖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林志伟,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廖金龙,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志伟与被执行人廖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志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金龙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廖金龙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丹 来自